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对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8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进行了审 议,经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此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 的议案》的程序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表决程序合法,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对签署《国 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祁和生: 魏 弘: 石桐灵: 20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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