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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对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8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进行了审
议,经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此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
的议案》的程序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表决程序合法,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对签署《国
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购合同》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祁和生:




                           魏 弘:




                           石桐灵:




                                           20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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