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8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陈建平律师出席 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海口市南海大道西 66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2877033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26 %。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847972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3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3.《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逐项审议下列事项: 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2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3.3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3.5 发行数量 3.6 限售期 3.7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3.8 上市地点 3.9 决议有效期 3.10 募集资金投向 4.《关于调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 5.《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研究报告》;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的议案》; 3 9.《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注意到关联股东已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 表决。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涂显亚 陈建平 2013 年 12 月 27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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