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长 城: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3年12月)
公告日期:2013-12-28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2013 年 12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
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
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
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
责,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核查任职资格,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为财务部总经理。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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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 10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会计或经济管理
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类中级或经济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分管财会工作或者在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部门任正职 3 年以上;
(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公司所属行业业务,具备较强的财务运作管
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擅长资本运作,有证券融资以及兼并收购的实际经验和综合投融资方
案设计能力,并有投融资成功经验;
(六)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
字表达能力;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类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能力,熟练掌握企
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
字表达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
为;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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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
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定期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董事会报
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
2、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
3、负责组织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规范,监督检查
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4、负责组织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
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风险控制
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5、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
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6、根据董事会、总经理授权,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全面预算,对股东
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重大经营计划及方案等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7、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
8、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
良好关系;
9、履行《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高管人员适用的职责要求。
(二)财务负责人的主要权限如下: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项目开发建设、筹资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决算、重大经
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
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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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等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
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任免财务负责人需书面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意见;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以及各种费用的
报销支出;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订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
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
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
督、控制和奖惩;
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
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
行;
7、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公司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二)协助财务负责人建立完善、健全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
监控机制;
(三)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四)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
和分析;
(五)负责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外部
审计工作,配合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完成内审工作;
(六)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负责
税务的合规遵循和及时申报缴纳;
(七)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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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分析未达成原因,提请财务负责人审核;
(八)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
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九)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
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等,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的内
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态度、
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务支持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未经董事会正式批
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离
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移
交。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
告。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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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相关授权人员批准,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
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
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监管机构
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
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
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
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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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
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四届一次董事会于
2005 年 2 月 1 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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