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化工: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1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艳玲、刘红霞和郭珊女士,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首次授予期权的 189 名激励对象中的龙守春、杨伟等 12 人因个人原因在期 权授予之后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 480 万份应注 销。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主要业绩条件为:2012 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1%,以 201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2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48.00%。根据天职沈 SJ[2013]79 号审计报告,2012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412 万元。较 2011 年相比降低了 210.95%,第一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对应的第一行权期的 1530.5 万份股票期 权应注销,其中前述离职人员对应的第一行权期股票期权数量为 120 万份。上述 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减少至 177 人,对应的首次授予期权数 量减少至 4231.5 万份。 基于以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东会授权注销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 对象的一致利益。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期权。 独立董事: 石艳玲 刘红霞 郭 珊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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