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化工:监事会对注销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1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注销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注销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事项进 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 鉴于在首次授予期权的189名激励对象中,龙守春、杨伟、安文圣、李昊、 李海东、胡书生、谌晓华、王国生、王志强、郭志强、张德元、刘铁民12人因个 人原因在期权授予之后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将上述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480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原来 的189人调整为177人。该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和《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同意注销。除上述12名人员外,其他177名 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备忘录规定的条 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首次授予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将对应的第一行权期的股票 期权进行注销合法、合规。同意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期权。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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