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铜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精诚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汪明月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11 次会议决议》及《关于 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0:00 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姜纯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153,638,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226%,其 中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为 153,638,544 股。经核查,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5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3,676,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48%。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13,676,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48%。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 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 席会议的 2 名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对象》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的议 案; (4)审议通过了《发行价格》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价依据》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发行数量》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了《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 属》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认购方式》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股票上市地点》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完成前本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 处置方案》的议案; (14)审议通过了《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楚江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安 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以及附生效条件的<安徽精诚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配套融资股份认购方签署附生 效条件的<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及姜彬、阮诗宏、袁浩杰、孙昌好、卢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 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楚江集团免予 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申请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利润补偿涉及的股份回购与注销事宜的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楚江集团持有的安徽精诚再生 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10%股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汪明月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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