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华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8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华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 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递交《民事 起诉状》,起诉北京孔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方鼎盛”)、北京博科 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思”)、华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迪士尼上海”)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 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二中民初字第 11089 号《受理 案件通知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 1109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北京二中院 就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先后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8 月 27 日、9 月 2 日、10 月 18 日、12 月 3 日及 12 月 18 日在北京二中院第二审判区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 开庭审理及谈话。201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与迪士尼上海之间,双方达成和解。 同日,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撤回对迪士尼上海的起诉,并重新明确对孔方鼎盛 及博科思的诉讼请求。 现将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起诉北京孔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科思商贸有限公司及华 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迪士尼牌小 U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1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晓华 职务: 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北京孔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 C 座 C310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鼎好电子城 B 座 3 层 3288 号柜台 被告二:北京博科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霞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 5 号 12 号楼 307 室 被告三:华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DREW BIRD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1 楼 3105 室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近期,公司获知被告一在销售迪士尼牌小 U 闪存盘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 品”),被告二经被告三许可制造、销售、使用该涉案产品,同时,被告二还就涉 案产品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经对比分析,涉案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 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销售、许诺销售及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涉嫌共同侵犯了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3、重新明确后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 2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1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 (二)公司起诉北京孔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科思商贸有限公司及华 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迪士尼牌魅豆儿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晓华 职务: 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北京孔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 C 座 C310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鼎好电子城 B 座 3 层 3288 号柜台 被告二:北京博科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霞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 5 号 12 号楼 307 室 被告三:华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DREW BIRD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1 楼 3105 室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权, 3 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近期,公司获知被告一在销售迪士尼牌魅豆儿闪存盘产品(以下简称“涉案 产品”),被告二经被告三许可制造、销售、使用该涉案产品,同时被告二还就涉 案产品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经对比分析,涉案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 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销售、许诺销售及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涉嫌共同侵犯了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3、重新明确后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 1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 二、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 两案先后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8 月 27 日、9 月 2 日、10 月 18 日、12 月 3 日及 12 月 18 日在北京二中院第二审判区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及谈话。201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和迪士尼上海之间,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在 2013 年 12 月 19 日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撤回对迪士尼上海的起诉,并重新明确对孔方鼎盛及博 科思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程序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如本次诉讼公司得到相关的赔偿,公司将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4 风险。 五、备查文件 《撤诉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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