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12月)
公告日期:2013-12-21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 1 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 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 定。 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 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 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 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2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 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 3 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 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 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 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 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4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5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二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如适用);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 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9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 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 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 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10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包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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