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山: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3-05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周五)上 午 9:30 分在广州中院第三法庭对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股东)诉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虚 假宣传纠纷一案(案号:[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 263 号)(“本案”) 开庭审理。该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判决如 下: 一、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 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 吉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 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二、被告彭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 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三、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0 万元及 合理费用人民币 813,250 元; 四、被告彭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医药集 团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 2,500 元; 五、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在《广州日报》A1 版、网址为 www.people.com.cn 的人民网首页 刊登声明,向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由 广州中院审定,在人民网首页刊登的时间不得短于 24 小时); 六、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com.hk)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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