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员工出资参与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管理办法(2013年12月)
公告日期:2013-12-21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出资参与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管理办法 须经2014年1月6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出资参与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管理办法 为加速公司技术创新,加快公司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进程,鼓励发挥员工创 业热情,结合公司产业化实践经验,现制定员工出资参与公司新技术开发及产业 化管理办法。公司在目前产品线外,暂无足够资源实现快速技术开发并产业化的 新技术应用方向中,甄选部分有潜力通过实施本办法加速实现产业发展的项目, 激励、激发参与人员的创业热情,创造价值。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必 须是公司现有产品以外,新开发的技术及其后续产业化。新开发的技术不含公司 现有产品技术升级换代的技术,即新开发的技术要区别于公司现有产品的技术, 对公司而言是新技术、新产品。 第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骨干员工出资参与新项目,调动员工创业热 情,加速新项目进程。员工包括公司现有技术人员、关键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为新 项目引进的技术及管理人才。公司新项目与员工采用双向选择机制。 第三条 员工与公司共同投入资金,开展新项目。本着共同投入、风险共担、 收益共享的原则,加速公司在智能成套装备领域的产业化进程,推动公司业绩稳 健增长。 第四条 出资参与新项目的员工,必须承担新项目的具体工作。原则上禁止 只投入资金不承担新项目工作的单一资金投入。参与新项目的员工应工作努力, 有新项目所需要的专业或管理技能,同时有足够的创业热情,渴望与公司一道在 新项目中,共同努力,迎接机遇,克服困难,获得成功。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员工参与新项目投入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或担保。 第六条 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办法,选择与员工共同出资开展的新项目;超 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须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策权限参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 权限执行。 第七条 员工以现金投入的方式参与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新项目。投 入资金应在新技术开发阶段投入。公司所投入的资金应保持主导地位。新项目确 定前,公司在该项目已投入的新技术研究投入,由公司自行承担,不计算在公司 投入新项目开发资金内。 第八条 员工投入到新项目的资金,经公司且全体参与员工所持投入资金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后,可以转让或退出。转让价格可自行协商确定;退出应 以项目执行当月新项目权益计算退出价值。如选择转让给原参与员工外的人员, 受让人员应符合本管理办法对员工的其它限制条件。公司可以成为受让对象。 第九条 新项目开发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的薪酬、材料采购支出、差旅费、 试制费等的全部支出在参与新项目各方投入资金中列支,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 进行辅助核算。其中,公司投入的部分计入公司的技术开发费。 1 第十条 在新项目开发阶段取得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收益(即新 项目技术开发开始至产业化设立公司前形成的收益)由参与新技术开发各方按投 入资金比例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 新技术后续产业化是指以参与新项目各方投入资金(含已投入新 技术开发的资金)及如有必要后续投入的资金为基础,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 简称新公司)形式,进行产业化运营。新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参与新技术开发 各方投入的资金比例一致。已投入的资金有结余的,以现金形式参与新公司的出 资;已形成实物资产和技术的,可成为新公司出资构成。 第十二条 新技术开发获得成功,参与各方共同组建新公司后的新项目运 营,遵照《公司法》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项目在开发阶段取得成功,应在适当时机成立新公司进行产业 化。如在开发阶段结束后,经参与各方不低于 67%出资金额且不少于 67%参与人 数决定通过,可暂不进行产业化。暂不进行产业化的,公司应将新项目剩余资金 按各方投入比例,退还给参与各方。如暂不进行产业化的新项目在三年内重新启 动产业化的(按决定暂不进行产业化决策程序),原新项目的技术开发投入延续, 仍计算为各方的投入;自暂不进行产业化决定起超过三年的,不再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为新项目提供的必要支持,新项目参与人员应珍惜把握创 业机遇,促进新项目快速发展。 第十五条 自新项目设立,该新项目的管理团队需制定年度发展目标及长远 (至少三年)发展规划,由公司经营层审核通过。公司经营层将根据新项目的发 展情况,对其管理团队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建议具体人员投资比例的增减、 决定岗位的升降、工作关系的进出。具体考评办法,将根据新项目的实际情况, 由公司经营层与新项目的管理团队协商签订。 第十六条 新项目管理团队要认真做好每个工作人员的考评工作,特别是对 投入资金参与新项目开发及运营的工作人员,将根据考评结果,由新项目的管理 团队及公司经营层建议具体人员投资比例的增减、决定岗位的升降、工作关系的 进出。 第十七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新项目实施时点、参与各方决 定对新项目进行产业化或暂不进行产业化时点,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公司应及时评估本办法的适用性,如有 必要,对本办法进行补充、修订。本办法的补充修订应由通过本办法的机构决议 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拟定,上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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