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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致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证券代码:002314         股票简称:雅致股份    编号:2013-067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12月20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2月19日至12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
月2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月
19日下午3:00至2013年12月2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科技南十二路

九洲电器大厦五楼本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田俊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所持股份总数

185,268,8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

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所持股份总数177,127,

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41,411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81%。

    三、会议议案及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578,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63%;反对626,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2
权股份总数的0.34%;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

    同意股份数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758,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474,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6%;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

    同意股份数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41,440,000股不

计入有效表决票,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为43,828,808股。

    表决情况:同意43,422,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358,39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弃权48,400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同意股份数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成都赤晓科技有限公司100%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41,440,000股不

计入有效表决票,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为43,828,808股。

    表决情况:同意43,427,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


                              3
反对358,69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弃权43,100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同意股份数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汪佳慧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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