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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 2013-079 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云南城投形象展厅(昆明市民航路 400 号)召开。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5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70,603,374
         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2.86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猛先生主持。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4、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4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
会议。公司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刘猛先生以 272,383,066 票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张萍女士以 270,002,210 票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余劲民先生以 270,001,710 票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栗亭倩女士以 270,026,510 票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钟彬先生以 270,603,374 票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朱锦余先生以 270,603,374 票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孙钢宏先生以 270,603,374 票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内,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
整体治理水平,有效防控了公司风险。在此,谨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工作表示衷心地感谢!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莫晓丹女士以 270,603,374 票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李映红女士以 270,603,374 票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两位监事将与职工代表监事张勋华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内,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有效防控了公司风险,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在此,谨对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的工作表示衷心地感谢!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融资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同意 270,603,3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融资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担保额度及建立互保关系进行授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同意 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审
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担保额度及建立互保关系进行授权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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