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关于解除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3-039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民 事裁定书》[ (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1 号]。因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汉中 立保字第 00244 号]。公司不服武汉中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立保 字第 00244 号民事裁定,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 议申请书》(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为:2013-038)。 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 号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 一、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复议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超,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6 号东亚银行港中心 13 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仲,董事。 1 复议申请人提出了在仲裁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强 行要求申请人“不得解散和清算合资公司”已经违反了经依法审批的 合资合同及章程的规定,以及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即解散,这是法 律对合资公司的强行性规定,不应受到合资公司投资人之间诉讼或仲 裁的影响等复议理由。 此外,申请人还将涉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广场) 的相关事实向法院作出如下说明:武汉广场已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 法》关于用人单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员 工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并得到了武汉广场员工的确认同意。 武汉广场与各经营商户的专柜合同书以及租赁合同也将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而自然终止。日前,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 法向武汉广场发送了关于解除武汉广场租赁合同的通知书,武汉武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场的租赁合同将于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 满时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 号民 事裁定送达申请人之前,武汉广场已经提前向员工发送了劳动合同终 止的通知,并通知各经营商户的专柜合同以及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而自然终止。本院的保全裁定虽无不当,但此时再限定 复议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院裁定履行义务已无 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9 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 号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 2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 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议案》,作为武汉广场股 东之一,公司按照《公司法》、武汉广场章程及合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3) 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1 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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