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1
江苏国泰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贵公司已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 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公司 24 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秋斌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江苏国泰 法律意见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7 名,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98,113,87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5.03%。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第 2 项议案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2- 江苏国泰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王凡 阚 赢 邵 斌 2013 年 12 月 2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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