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13-48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 时在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5 号国泰时代广场 24 楼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秋斌女士主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27 名 , 代 表 股 份 198,113,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198,113,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 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为:谭秋斌女士、马晓天先生、陈 晓东先生、王晓斌先生、王炜先生、郭盛虎先生、顾建平先生、周中胜先生、朱 萍女士等 9 人,其中顾建平先生、周中胜先生和朱萍女士等 3 人为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各位董事人选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谭秋斌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 198,113,877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选举马晓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 198,113,877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选举陈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 198,113,877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选举王晓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 198,113,877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5、选举王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 198,113,87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6、选举郭盛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 198,113,877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7、选举顾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 198,113,877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8、选举周中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 198,113,877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9、选举朱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 198,113,87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各位当选董事任期为三年(起止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选举曹立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的蒋健先生、陆兆俊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198,113,8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各位当选监事的任期为三年(起止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 酬标准为: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 6 万元/年(含税),其履行职务的费用由公司据 实报销。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198,113,8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邵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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