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3-3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0:30 时 (2)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 299 号清华科技 园(江西)华江大厦公司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122,339,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根据 2013 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 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 122,139,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 反对 0 股;弃权 200,00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申请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139,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 反对 0 股;弃权 200,00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李雷勇、周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案文件 1、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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