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1
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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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3]第 131 号
致: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周辉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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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在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轻安大
厦八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卫才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3 人,代表股份
410,796,6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34,700,000 股)的比例为 76.83%。公司董
事、监事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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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在关联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 389,700,0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3 年度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部分
下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 人,代表股份
21,096,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在关联股东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14,660,264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3 年度公司与福建三钢国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 人,代表股份 396,136,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 3 人,代表股份 410,796,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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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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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蔡钟山
中国福州
经办律师:周 辉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建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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