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公告编号:临 2013-025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议案被否决或被修改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3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5 号金茂深圳 JW 万豪酒店会议室Ⅰ+Ⅱ。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3,342,445,44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5%。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10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9 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342,445,446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421,789,088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920,656,35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4.35%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3.87%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0.48%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 7 人,出席本次会议 7 人;公司监事 3 人,出席本次会议 2 人, 职工监事李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康鑫女士和董 事会秘书杨海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人员、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百德能证券有限公司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说明:依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若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表决结果时,其所投的票数 将不计入表决结果内”,本公司在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中,对于投弃权票或放弃 投票的,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2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 下表: 赞成总数及 反对总数占 普通决议案 投票总数 赞成 反对 投票总数的 比例 1、 审议批准本公司与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司 2014-2016 年为 期三年的日常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本公司与中 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订立的《综合 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 赞成比例: “协议”)的议案。据此, 其中: 其中: 99.97% 本集团与中国海油集团将 925,013,446 A 股:11,321,088 A 股:0 进行协议项下多项交易。 H 股:913,432,358 H 股:260,000 反对比例: 0.03% (2)、审议批准本集团与中 国海油集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每 年有关油田服务、装备租 赁、动能、原料及其它辅助 服务和物业服务的上限金 额的议案。 赞成比例: 2、 审议关于选举李飞龙担任公 其中: 其中: 98.11% 3,342,445,446 A 股:2,421,789,088 A 股:0 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H 股:857,539,731 H 股:63,116,627 反对比例: 1.89% 3 赞成总数及 反对总数占 特别决议案 投票总数 赞成 反对 投票总数的 比例 审议批准关于修订中海油田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 赞成比例: 授权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或董事 其中: 其中: 99.99% 会秘书代表本公司处理因修订 3,342,445,446 A 股:2,421,789,088 A 股:0 本公司公司章程而引起的相关 H 股:920,396,358 H 股:260,000 反对比例: 0.01% 备案、变更及登记(倘必要)程 序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410,468,000 股,在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第 1 项普通决议案表决时,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已回避表决。 上述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监票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刘涛律师和刘群敏律师出 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的见证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程序在实质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及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在本次会议上担任监票人。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中海油服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21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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