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小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1,316,6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 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1 选举杨小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16,665 票。 1.12 选举俞国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16,665 票。 1.13 选举徐福荣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16,665 票。 1.14 选举李志强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16,665 票。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杨小明、俞国平、徐福荣、李志强等 4 名当选为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独立董事候选人 1.21 选举杨黎明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16,665 票。 1.22 选举潘永祥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16,665 票。 1.23 选举朱和平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16,665 票。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杨黎明、潘永祥、朱和平等 3 名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2.1 选举殷凤保先生为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16,665 票。 2.2 选举史界红女士为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16,665 票。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殷凤保、史界红等 2 名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1,316,6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1,316,6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 静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胡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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