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关于与株洲新华联药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3-110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株洲新华联药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拓展的需要,近期,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 洲新华联”)拟与公司关联方株洲新华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药业”),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 株洲药业的控股股东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 持股比例为 100%。新华联控股同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65.98%。株 洲新华联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华联置地”),持股比例 1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株洲 药业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第四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与株洲新华联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傅军、冯建军、丁伟、 张建回避表决,其余 5 名非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并全票通过。 本次交易涉及金额 4530.45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且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株洲新华联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注册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沿江北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军 业务范围:药品开发、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株洲药业总资产 1578.01 万元,净资产为-134.25 万元,2012 年 1 月至 12 月主营业务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72.64 万元。 株洲药业的控股股东为新华联控股,持股比例为 100%。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株洲药业为公司之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沿江北路、面积分别为 56,972.50 平方米(权证:株国用[2005]第 A0167 号)和 748.70 平方米(权证: 株国用[2005]第 A0168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交易标的为株洲药业所 有,无抵押。 鉴于该地块的过户手续尚未完成,株洲药业与株洲新华联签署补充协议,约 定继续履行上述转让合同,合同有效期延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双方约定将前述协议的有效期延续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双方还约定:“若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非因株洲药业或株洲 新华联的原因,双方未能完成上述地块的土地性质变更及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株 洲新华联最终未能取得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即上述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已由株洲药业过户登记至第三方名下,或者仍在株洲药业名 下,且株洲新华联选择解除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则 株洲药业根据该等协议约定,应将已收取的转让价款 4530.45 万元退还予株洲新 华联,并就该等转让价款按 20%的年化收益率向株洲新华联支付补偿金。 同时,新华联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傅军出具承诺:自愿为株洲药业在上述协议 项下的退款及补偿金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若株洲药业未能按该协议 约定向株洲新华联全额退款及支付补偿金的,由新华联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傅军负 责向株洲新华联予以支付。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虽然截至目前,本次交易标的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受湘江沿江风光带统一规划 方案的影响暂未明确,导致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和相关转让手续一直未能 如期办理,但考虑到本次交易地块成交价格较低,且地理位置优越,未来的增值 空间较大,董事会认为延续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低成本扩张”的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需求。此外,如最终不能转让过户,公司也有权选择解除 转让合同,要求新华联药业承担全额退款并支付补偿金,并要求新华联控股和实 际控制人傅军就此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本次关联交易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4,530.45 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1)本次交易标的地块属于湘江 风光带东岸规划的范畴,地理位置优越,未来增值空间大,若公司能依法取得土 地使用权,未来将增加新的土地储备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如最终不能转让过户, 公司也有权选择解除转让合同,要求新华联药业承担全额退款并支付补偿金,并 要求新华联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傅军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本次关联交易不会给公司 造成损失。(2)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 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没 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八、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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