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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沪高速: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 2013-024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9:00 时在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 6 号本
公司 1 号楼 3 楼会议室召开了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
时股东大会”)。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5,037,747,500 股,出席本公
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有 13 人,亲自出席本公
司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及机构股东授权代表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为 4,105,811,450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约 81.5%;详情如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11
      外资股股东人数                          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105,811,450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356,943,598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748,867,85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1.5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6.64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4.86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根林先
       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
       席 5 人;公司高管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此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如下表
议案              议案                     赞成            赞成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序号              内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批 准 本公 司 发 行 规 模   4,105,811,450 股      99.81   5,690,000 股        0.14   1,920,804 股   0.05   通过
         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        内   资   股     :           内资股:                   内资股:
         的超短期融资券,期限        3,356,943,598 股              0股                        1,920,804 股
         270 天以内,授权杨根        外   资   股     :           外资股:                   外资股:
         林 董 事及 钱 永 祥 董 事   743,177,852 股                5,690,000 股               0股
         处理相关发行事宜,临
         时 股 东大 会 批 准 日 起
         一年内发行。




            议案以投票方式通过;并无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大会但只可于会
       上表决反对决议案或须根据上市规则放弃表决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居建平律师和万巍律
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事实,居建平律师和万巍律
师经验证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决议案点票监察员
    公司的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决议案点票的监察员。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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