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建设: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13-12-21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的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 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按照 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 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 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 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1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 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对与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 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 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 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 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 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 2 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 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 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 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 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 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 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 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 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 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 3 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 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 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 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 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 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 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 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 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4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公司 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内审 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 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 被审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 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审计法务部提出建议,报 经总裁同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 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5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 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 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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