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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等

公告日期:2013-12-2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含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现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依法运作,勤勉尽责,现任
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2.同意董事会提名丁叮先生、吴光美先生、蔡林清先生、王崇桂
先生、罗守生先生、施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董事会提名魏飞先生、顾宗勤先生、张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含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
法》第 147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
期限未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分,并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4.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性和履行
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5.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程序规
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不设立副董事长一职。据此修改《章程》中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同意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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