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等
公告日期:2013-12-2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含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现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依法运作,勤勉尽责,现任 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2.同意董事会提名丁叮先生、吴光美先生、蔡林清先生、王崇桂 先生、罗守生先生、施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董事会提名魏飞先生、顾宗勤先生、张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含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 法》第 147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 期限未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分,并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4.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性和履行 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5.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程序规 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不设立副董事长一职。据此修改《章程》中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同意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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