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告日期:2013-12-21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 O 一三年十二月 山东省 济南市 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8 号楼 16 层西区 邮编:250101 电话(Tel):0531-62323888 传真(Fax):0531-62323887 网址(Website):www.qilulawyer.com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鲁银投资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鲁 银投资的委托,担任鲁银投资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鲁银投资本次重大资产置 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后根据《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31182号)的要 求本所出具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鲁银投资本次重组于 2013 年11月13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 组委审核,现本所律师就上述时点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关事 实的变化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仅供鲁银投资本次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鲁银投资本次重组于 2013 年11月13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 重组委审核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关事实的变化情况。 本次重组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经查验,2013年12月18 日,中国证监会向鲁银投资出具《关于核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3]1600号),核准鲁银投资以其拥有的带钢分公 司部分存货、全部非流动资产和预收账款与莱钢集团持有的莱商银行 4.98%股权的等价部分进行置换,上述资产进行等价置换,置入资产 价值超出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由鲁银投资向莱钢集团定向发行 股份进行购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有关事实的变化情况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结论意见 根据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方案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情形。 3、本次交易所涉各方均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4、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已获得鲁银投资董事会的批准,鲁 银投资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出具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 意见;该等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不存在损害鲁银投资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内容合法;该等协议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 生效。 6、本次交易拟置入莱钢集团持有莱商银行4.98%的股权过户给鲁 银投资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7、本次交易中鲁银投资拟置出的带钢分公司部分存货、全部非 流动资产和预收账款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瑕疵。 8、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 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 安排。 9、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 条件。 10、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必要的资格。 11、本次交易现阶段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 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可以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 章页)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执行事务合伙人: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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