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之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3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荣之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公司拟实施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
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获授
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
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章)
陈拂晓
任光明
林钢
年 月 日
3
说明:本文内容编辑整理自互联网公开渠道,转载仅作对信息共享之用,本站对本信息之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文章本身的观点不持有认同态度。
政府网络情报信息数据库
互联网风云人物名录
世界500强公司简介及名录列表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信息
各行业展会简介
各行业展会开展预告信息
政府企业招标公告
政府企业中标信息
全国科技园区简介
公司新闻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