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之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3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荣之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公司拟实施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 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获授 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 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章) 陈拂晓 任光明 林钢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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