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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3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荣之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公司拟实施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
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获授
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
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章)




     陈拂晓




     任光明




      林钢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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