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之联: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3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3-067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14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并于2013年12月20
日在公司15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审议情况
1、经过审议,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出将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不断强化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与壮大,有效提升公司
各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及可持续发展。
2、经过审议,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 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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