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之联: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3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
员均为公司正式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
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
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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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名
黄建清 康红芳 赵传胜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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