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之联: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3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 员均为公司正式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 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 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名 黄建清 康红芳 赵传胜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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