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实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公告日期:2013-12-24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常红军、赵新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甘肃荣华 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 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荣华实业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荣华实业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荣华实业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荣华实业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荣华实业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荣华实业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荣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荣华实业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荣华实业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荣华实业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荣华实业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荣华实业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常红军、赵新民 201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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