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4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关于公 司购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金融产品的议案》,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关 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公 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长信基金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 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交易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三、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即可 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签字: 高培勇 汤谷良 何德旭 龙翼飞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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