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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4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关于公

司购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金融产品的议案》,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关

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公

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长信基金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

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交易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三、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即可

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签字: 高培勇 汤谷良 何德旭 龙翼飞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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