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4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7 邮政编码:100031 E-MAIL: eoffice@jiayuan-law.com :(8610) 66413377 传真: (010) 66412855 致: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 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2013 年 12 月 23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武汉万达嘉华酒店酒店举行。会议由 胡运钊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名,持有公司股份 1,071,615,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按照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票清点程序,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参加了表决票的清点。据清点 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贺伟平 王 飞 二 O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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