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城股份: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4
股票代码:000616 股票简称:亿城股份 公告编号:2013-081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之一为《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增 补包括周宝成先生、郑春美女士在内的三位候选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其中,周宝成先生、郑春美女士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 201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时未获得表决通过,再次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时获得表决通过。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 年 12 月 23 日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3 年 12 月 22 日-2013 年 12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3 日 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2 日 15:00-12 月 23 日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 11 号万柳亿城中心 A 座 16 层亿城股份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 朱卫军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1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5 人,代表股份数 372,313,06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430,234,425 股的 26.0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数 285,778,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1,430,234,425 股的 19.9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543 名, 代表股份数 86,534,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430,234,425 股的 6.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陈晖、 张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32,497,5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89.31%;反对 1,078,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9%;弃权 38,736,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40%。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2、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32,490,0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89.30%;反对 1,083,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9%;弃权 38,739,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41%。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3、 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周宝成先生、郑春美女士、孙利军先生、董事戴美 欧先生、王人风先生的选举采取了分项表决。 (1)选举独立董事周宝成先生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2,493,2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89.30%;反对 1,719,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6%;弃权 38,10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23%。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2 (2)选举独立董事郑春美女士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3,117,2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7%;反对 1,095,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9%;弃权 38,10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23%。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3)选举独立董事孙利军先生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2,534,2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89.32%;反对 1,678,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5%;弃权 38,10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23%。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4)选举董事戴美欧先生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2,984,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4%;反对 1,227,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弃权 38,10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23%。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5)选举董事王人风先生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3,117,2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7%;反对 1,095,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9%;弃权 38,10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23%。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晖、张静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3 特此公告。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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