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制药: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4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接受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启凡、高振兴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得到公司的保证:其提 供的文件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 出了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在通知指定地点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刘占滨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433,894,3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74.82%%。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有关 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 和有关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33,894,35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议案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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