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制药: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4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接受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启凡、高振兴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得到公司的保证:其提
供的文件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
出了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在通知指定地点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刘占滨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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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433,894,3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74.82%%。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有关
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
和有关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33,894,35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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