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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基础管理、案件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案件报告与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四个环节,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进行全流程的量化考核评估,进一步完善保险案件风险监管的制度体系。《办法》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本着查防并重、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履职情况与工作效果、自评与测评三结合的方法,从履职情况、区域风险状况、激励约束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其中,履职情况主要考核各保监局是否正确履行案件风险监管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区域风险状况对各地案件风险进行量化打分,激励约束事项明确了创新或失职的评价标准。

  中国保监会将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具体考核过程包括保监局自评、保监会测评与复评、集体审议与逐个反馈等三个步骤。跨监管辖区的案件,将按照案件性质、立案情况、管辖权和涉案机构等因素,计入相应保监局考核范围。

  近年来,针对保险案件多发的态势,中国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险案件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案件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已成为行业和监管部门共同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该《办法》的出台,将为科学评估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强化各保监局“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有助于改进和完善案件风险监管工作,形成管控案件风险的合力。(责任编辑:周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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