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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最高可奖1.1万元

    今后,本市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的持证残疾人就业,将获得每人每年3000元或5000元的岗位补贴,招用超过1.7%比例的单位还将获得6000元的超比例奖励,最高将获得1.1万元补贴和奖励。今天上午,北京市残联对外发布《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北京市残联教就部负责人介绍,目前,本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共21.7万人,已就业残疾人1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1450人。办法规定: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同时,如果单位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在超比例奖励方面,用人单位安排的非京籍残疾人也可以计算在安置基数之内”。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单位安排了非京籍残疾人,虽然不享受岗位补贴,但可以在计算比例时纳入基数。而且,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同时,该办法还对享受补贴奖励的用人单位的符合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鉴定劳动合同、有确定岗位、支付合法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

  此外,市残联今天还发布了《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简称“意见”)。集中就业单位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之一,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的用人单位。意见规定的补贴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自愿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的集中就业单位,按购买设备实际支出资金的50%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不含)以上且多于10人的集中就业单位,可按超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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