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局:缺中文标签的境外医疗器械不得销售
9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通知明确,未按规定附有中文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境外医疗器械,不得销售和使用。?
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附有标签和包装标识。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未按规定附有中文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境外医疗器械,不得销售和使用。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建立保证其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控制程序,形成文件,并有效实施,以确保其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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