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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港澳居民律师内地民诉代理业务

    司法部日前发布部令和公告,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港澳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部令和公告内容详见司法部普法网)。

    据了解,此次放宽港澳居民身份律师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除原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外,扩大至涉港澳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共五大类237种民事案件。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司法部以第128号部令发布《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是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提出的新开放措施,进一步发挥在内地执业的港澳居民身份律师在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民事交往、经贸合作中的专业服务作用。同时,司法部发布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公布了港澳居民身份律师在内地执业可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和种类。

    据介绍,自2004年内地开放港澳居民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先后共有3100名港澳居民参加了司法考试,190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中有近百人已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按照新规定,获准在内地执业的港澳居民身份律师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该负责人表示,这项新开放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利于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与人员往来,充分发挥在内地执业的港澳居民熟悉两地情况的优势,为服务港澳与内地经贸合作、民事交往,促进内地与港澳特区的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责任编辑:杨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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