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吨“工业盐”被扣引争议
原标题:查扣40吨“工业盐”该不该
-永年盐政管理所:违法运销盐产品应该没收并罚款
-货车车主:国家早已放开工业盐市场
□文/图本报记者杨伟广
连日来,邯郸市肥乡县货车司机唐鹏飞和北京鼎盛顺通科贸有限公司法人李孔斌四处奔走,希望讨回被永年县盐政管理所罚没的40吨“工业盐”,认为对方无权查扣这批盐。而永年县盐政管理所表示他们是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查处了一批无碘盐,是在维护当地百姓的食用盐市场安全。
40吨盐被查扣
29岁的唐鹏飞多年来一直跑运输,据他讲,10月31日,他通过潍坊一配货站联系了一车拉盐的活儿。当天下午,唐鹏飞按要求在寿光一马路边装上了这批盐,黄色的编织袋子上没有任何标识,每袋100斤,800袋共计40吨。“当时啥手续都没给我,对方只说是工业盐,给了一个手机号,让到永年县下高速后打电话再问具体卸货点。”
11月1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唐鹏飞一人驾车到达永年县城南边。他说,自己拨通了接货人的电话,一个年轻人(李孔斌)过来接车,让继续往县城西边走。大概9点钟后,货车在永年县前曹庄村南被永年县盐政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查扣。
李孔斌则表示,货车被扣时他在现场,并声明自己是货主,要把盐销往一制药厂,但盐政人员根本不予理睬。之后,他曾拿着公司营业执照和潍坊畅达配货中心的配货单找到盐政管理所,对方也不相信他。
对此,永年县盐政管理所的申所长表示,这个季节正是农村腌制咸菜的时候,一些不法商贩把劣质盐、无碘盐销给农民,冲击食用盐市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11月1日上午,盐政管理所接到举报称有人把无碘盐偷偷销往前曹庄一带,执法人员迅速赶到后查扣了这辆大货车。当时只有唐鹏飞一人在车上,配货单、进货发票、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批准的工业盐运输单等什么都没有,也无法证明袋子里的盐是工业盐。“李孔斌是后来才赶到的,他带着几个人阻挠执法,我们报警后,在公安人员帮助下才将货物扣押到所里。”对于李孔斌及其事后出示的营业执照和配货单复印件。申所长表示,他们认为李孔斌和该案没有关系,配货单也很容易造假。
执法依据有争议
11月6日,永年县盐政管理所将40吨盐全部罚没,并给唐鹏飞出具了《邯郸市罚没物资专用票据》,依据是“违反《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19、23、30条”。同时,唐鹏飞因“违法运销盐产品”被处罚金3000元。
记者看到,《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县以上供销社所属的副食品盐业公司经营。盐的零售业务,由县(市、区)供销社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零售网点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非铁路、水路运盐实行准运证制度,运盐专用票据必须随车同行。”。
李孔斌质疑说,国家早就放开了工业盐市场,如今运销工业盐不需要任何手续,永年县盐政管理所执法没有依据,也没有执法资格。他表示,1995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发布《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2011年10月24日,盐业的最高主管部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布了《工业盐经营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执行》文件。规定“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永年县盐政管理所的申所长表示,他们没有接到任何文件称运销工业盐不需要相关手续了。同时,永年县盐政管理所的执法人员都有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证,“我们有法可依,也有资格进行盐政执法。”
邯郸市紫微星律师事务所的姜奇律师认为,如何界定这40吨盐的“身份”很重要,李孔斌在此案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也应该作进一步调查。同时,姜律师指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原标题:查扣40吨“工业盐”该不该
原文链接:http://life.gmw.cn/2013-11/30/content_9656848.htm
稿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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