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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国企干部挪用公款320万元获刑16年

  

  一男子32岁就当上某国企办公室主任,本前途无量,但在金钱面前迷失了方向并走向了罪犯。12月23日,记者获悉,日前,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没收财产5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没收财产50000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吴某担任江西省乌石山铁矿驻新余办事处主任,全面负责新余钢铁厂以钢材抵铁矿石货款的销售(简称“以材抵款”的销售)和货款管理工作。1998年4月,吴某和杭州怡华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因业务合作关系熟悉。

  1998年5月,从发出第一批钢材给杨某至2003年9月出逃为止,吴某共收到了杨某的好处费合计36万元,而吴某给予杨某用于其生意上资金的周转共320万元未能追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担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江西省乌石山铁矿驻新余办公室处主任,其间多次利用其管理以材抵款职务上的便利,为获取好处费而擅自决定挪用已变现应收回的公款留给杨某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有320万元未归还,且在宣判前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并且从中收受杨某好处费36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杨某与吴某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江西省乌石山铁矿已变现应付的货款用于自己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有320万元未归还,并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吴某行贿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综上,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肖康、记者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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