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和林县一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领取救灾款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领取救灾款
和林县一村主任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村民介绍,2006年,李某某经过民主选举,当选了该村村主任,上任之初,李某某为村里做了不少好事,经常慰问村民、帮扶困难户。然而,从2008年到2012年,李某某大肆将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还伙同他人虚构事实,谎报农户受灾,骗取保险赔偿金。
记者昨日从和林县检察院获悉,11月11日,经和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林县法院一审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李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07年,国家实施了为农户提供补贴政策,以户为单位为受灾户发放保险赔偿金。李某某与贾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利用妻子、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贾某某提供的6名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充受灾农户,领取了28000余元的受灾保险赔偿金。事后,李某某分得2万元,贾某某分得8000余元。
初尝甜头后,李某某开始了肆无忌惮的搜刮。
2008年至2012年1月间,李某某利用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将该村收入的荒地承包款、基站占用费、退耕还林费等款项共计19万余元,由自己保管、支配,其中,为村中支出基本建设、维修戏台、打水井,购置水泵、电表等费用13万余元,剩余6万余元全部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和林县法院认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同时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1条第一款、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在案发后,退缴所诈骗的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赵新宇通讯员王寅生)
原标题:呼市和林县一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领取救灾款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13/c_125696130.htm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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