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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育厅处长受贿入狱多数行贿者照样做官

  一座新校舍的建成,与一桩行贿案扯上了关系。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

  牵扯行贿的,是河南省伊川县的上天院小学。2013年10月30日,本报刊发文章《一座与“行贿”有关的新校舍》,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河南伊川县委宣传部、伊川县纪委均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由于没有收到判决书,因此“不清楚有本县公职人员牵涉到该案中”。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瑞卿、副局长李校立等人仍担任原职,未受到任何处罚。

  纪检部门回复“不知情”,行贿人员未受罚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3年1月17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对冯哲案一审判决书予以网上公示。判决书中明确列举了冯哲被审理查明的45起受贿事实,成为认定冯哲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

  洛阳中院负责终审的主审法官孔海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终审判决中,一审判决书中的10项受贿事实,因证据不足没有被认定,最终认定的受贿事实为35项。

  在这35项受贿事实中,上天院小学是其中之一。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0年11月春节前,为感谢冯哲为伊川县上天院小学拨付校舍改造资金提供的帮助,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八×和副局长李十一×在省教育厅停车场送给冯哲现金2000元。”

  中国青年报记者统计,这35项受贿事实,涉及了河南省12个市、共计50名行贿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对中国青年报记者指出:“一些行贿行为因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虽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还是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罚。”

  记者致电联系了12个市的纪检部门。取得联系的8个市纪检部门均回复,并不知晓本市有公职人员涉及冯哲案,因此没有对行贿人员作出处罚。

  河南省鹤壁市纪检委工作人员表示“没听说”,并称没有收到相关判决书,不了解情况。“异地审理案件的判决书不会送到鹤壁市来,我们也就不清楚有谁参与了行贿。”

  焦作市纪检委宣教室工作人员也表示:“这个事情我们不清楚,也没人跟我们反映这个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但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就冯哲案判决书中所涉行贿人员的工作现状及追责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即便达到这一标准,也不乏“带病在岗”或未被处罚的情况。

  冯哲案判决书中显示:“在2011年春节前,鹤壁高中校长翟××为感谢冯哲在下拨资金过程中给予鹤壁市鹤壁高中的关照,在冯哲办公室送给冯哲现金4万元。”

  记者拨通了鹤壁高中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翟某一直担任该校的校长职务,近年来未听说人事变动的信息。

  判决书还披露:“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焦作四中校长李一×为该校争取资金找冯哲帮忙,李一×为感谢冯哲在拨付资金中的关照,分3次送给冯哲现金3.4万元。”

  但根据“河南教育网”的报道,自2007年起,李某开始担任焦作四中校长,并兼任该校党总支书记。目前,焦作四中的官方网站上,李某依然担任该校校长职务。焦作四中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证实了这点。

  判决书披露,行贿的有县教育局局长。“2007年,桐柏县教育局局长马××为该县高中争取资金找到冯哲,冯哲答复需到教育部活动并需要经费,2008年春节前拨款40万元到位后,马××派会计孙凡学和司机姚××到郑州送给冯哲现金6万元;2009年该校再次向省里申请校舍维修资金,在拨款到位后,在2010年3月,马××和司机姚××一块到冯哲办公室送给冯哲现金6万元。”

  桐柏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马局长因年龄问题已于两三年前退休,不清楚是否受到处罚。

  判决书披露:“淅川二高校长王十一×多次向冯哲提出让在资金上给该校予以照顾,在2008年年底冯哲通知该给其拨了40万元的项目款,并提出其中花费费用1.7万元,王十一×于2009年2月,送给冯哲现金两万元。”

  淅川二高的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先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年3月,纪委曾找校长谈话并批评。

  该工作人员认为没有追究的意义:“这就是来回跑的一个费用,这是正常工作啊。这种情况都是为了工作,又不是装到个人腰包。”

  此外,行贿的还有舞阳县的学校。“在2010年10月,为感谢冯哲在给舞阳县三高拨付资金过程中的关照,时任舞阳县三高的校长关××、副校长董一×及会计董二×在教育厅地下停车场内送给冯哲现金两万元。”

  记者与舞阳县三高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确认了现任校长是关校长。但当记者询问关校长在“冯哲案”后是否受到惩处时,对方回答“我是从外面过来的”,并随即挂断电话。

  此外,对于涉及行贿的光山县第二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光山县白雀园镇张寨村支书的处理问题,记者电话询问了光山县纪委。

  光山县纪委办公室主任徐主任表示,因为没接到也没看到过相关的文件,对这件事不清楚,并表示如果接到上面的相关文书,“该给怎么处理的肯定要给处理的”。

  “没有判决书”让行贿者逃脱责罚?

  记者调查发现,对于为何没有对行贿者进行查处,多个市纪检部门表示,因为没有收到判决书,所以不知道有本市公职人员涉及行贿,也就未对其进行查处。

  但孟津县人民法院负责冯哲案一审的审判长陈新安表示,按照相关规定,法院没有义务向行贿者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寄送判决书。

  孔海建也表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法院只需要向公诉方、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如果被告方是国家公职人员,则需向被告方所在单位纪委寄送判决书。

  记者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据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一般的程序规定,法院会将判决书寄送给原告、被告和代理律师,但证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送达主体。

  今年5月,河南5名官员被查出“戴罪任职”,最长达3年,其中两人还获得升职。

  河南省高院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戴罪升职”事件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一项内部规定,要求要向职务犯罪的被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达判决书。

  规定出台后,河南省高院不仅会将判决书寄送至案件的原告、被告,还要将判决书向职务犯罪的被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达。

  “但是向证人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送达判决书,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该工作人员坦承,“目前不是硬性要求。”

  “法院主动寄送,这不符合常理。”孔海建说,“纪委如果要对行贿者进行处理,应该由其主动向法院索要证据材料和文书作为参考。”

  河南高院另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证人是作证的,法院是针对原告和被告发的判决书,并不是针对证人发的。法院没有义务向证人所在单位和当地纪委送达判决书。”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对类似受贿案件牵扯出的行贿者,其查处工作主要依靠纪委“主动关注”。

  但孔海建和陈新安均向记者表示,目前,还没有行贿者所在地的纪检部门来要过相关证据材料和文书。

  “如果纪检监察部门知道消息,主动到法院和检察院来了解,法院和检察院就会做详细的介绍。”洪道德说,“如果纪委不主动,这个事情很可能就过去了。”

  专家建言:健全判决书送达机制提高行贿成本

  事实上,行贿者逃脱惩罚早已不是新鲜事。

  今年9月,有媒体报道,张家川一名中学生因在网上发帖“造谣”被刑拘。该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随后,就有网友意外发现,该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早在一份1月的判决书中就已被认定存在行贿行为。该事实被曝光后,“带病在岗”的白勇强被停职。

  成都理工大学廉政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云忠说:“目前,对受贿的案件惩罚比较多,但是对行贿的案件判处要轻一点。”

  原因何在?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认为:“现在虽然已经加强了对行贿人的打击,但行贿人需要出庭作证,作为污点证人,对他们的处罚往往会比较轻微。”

  我国《刑法》第390条也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除了有“污点证人”的身份作保护外,许兰亭表示,由于目前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纪委就难免因“不知情”而“不处罚”。

  针对这种情况,洪道德呼吁,应弥补这一漏洞,建立将判决书送达行贿人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的机制。

  他分析,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应该被动办案,而不可以主动办案。“因此,向行贿者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送达判决书的责任,应该由检察院来承担。”

  “检察院和纪检委之间,联系很紧密,纪检监察部门一旦发现了违法事实,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理的同时,会把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至检察院。”

  洪道德指出,按照目前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才需将涉案人员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而针对起诉案件中的其他涉案人,“现在的情况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他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检察院和纪委间的逆向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以及审查起诉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还有一部分人已经涉嫌违纪违法,还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把这一部分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移送到纪检监察部门去处理。”

  肖云忠还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一项行贿人“行贿行为”的披露制度。

  “就像公民的诚信档案一样,在打交道之前,公众可以查阅这个人有没有行贿记录,了解他受到过的惩罚。”

  “这一举措,能够让行贿人的代价变大,削弱行贿人的动机,并有助于公众实行监督。”肖云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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