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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菏泽市委常委刘贞坚受贿858万一审被判无期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公开宣判原中共菏泽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其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宜民、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位调整、工程承揽、项目运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贞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贞坚在主政地方期间大肆卖官敛财、权钱交易,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虽有部分退赃、认罪悔罪、坦白等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贞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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