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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出售农宅14年后反悔 被判赔买家34万

  毛先生违法卖了自家农村宅院14年后反悔,并通过诉讼解除了买卖合同。买房的家庭随后起诉索赔信赖利益损失。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毛先生有过错,需赔偿对方34万元。

  韩女士诉称,1996年4月6日,她的丈夫任先生(已去世)与毛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草契》,约定任先生以3万元价格购买毛先生所有的位于顺义区的农房。

  当天,任先生向毛先生支付全部购房款并缴纳了相关税款,领取了《北京市契证》,毛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由任先生一家占有并居住。

  2010年7月20日,因毛先生起诉,法院判令《房屋买卖草契》无效。韩女士认为,毛先生在卖房时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禁止流转范围,出卖14年后又主张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她要求毛先生赔偿信赖利益损失57万元。

  毛先生辩称,他是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因涉诉房屋登记在他名下导致无法申请,才起诉的,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均应知晓买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禁止流转的范围,故均应对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所获得利益,判令毛先生赔偿韩女士经济损失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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