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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撤销“廉政账户”建“实名上缴专户”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11月2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针对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内蒙古巡视后提出的“内蒙古领导干部在年节、婚庆中收送红包、礼金”的问题,研究制定了相关整改意见,措施之一就是撤销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

  11月18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印发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撤销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从12月1日起全部撤销廉政账户,并将廉政账户存款全额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12月2日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再单独设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

  通知同时明确,今后有关人员上缴违规收受资金,需实名登记,并说明违规资金来源;在撤销廉政账户前,凡是能主动将收受的礼金、贿金以及其他不合法收入存缴到廉政账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政策处理。

  自治区纪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温树忠介绍,尽管2011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廉政账户,为干部提供了主动上缴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礼金的渠道,但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有的干部收受贿赂后,在听到“风声”,感觉“苗头”不对时,抢在相关部门调查之前把“吞”下去的钱“吐”出来,往廉政账户里一塞了事;有的腐败分子收受了多笔款项,却只上缴部分款项,一旦哪方面问题暴露,就拿部分上缴款项的事实及凭证做“挡箭牌”,企图蒙混过关。而撤销不记名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实行实名登记上缴有利于迅速准确地查明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提高案件的查办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可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提高廉政意识,更有利于鼓励和形成清廉自律的良好作风。(记者张昊文福荣)

  原标题:内蒙古撤销“廉政账户”建“实名上缴专户”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25/c_125756484.htm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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