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欠缴”打了谁的脸
24日,媒体报道称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引起轩然大波,涉事房企25日纷纷发布公告表示,已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欠缴一说纯属“误解”。
“欠缴”土地增值税一事已引起相关主管部门注意。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多个主管部门均表示,正在开会商讨相关事宜。
对此,专家认为,土地增值税“欠缴”数目虽不会有3.8万亿元这样惊人,但的确存在。一方面,部分房企利用税制政策偷、漏税或不及时缴纳,另一方面,存在地方执行者因地方利益主动选择“不收税”。这样一来,地方政府“放水养鱼”,开发商“合法”钻空子,难免失去了该政策防止暴利的初衷。
辩解
房企回应“欠缴”之说系误读
近日,有媒体曝出,在对国内知名的45家上市房地产公司的企业年报进行分析后发现,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间,全国房企应交土地增值税4 .6万亿元,而国家征收到的土地增值税仅为8000亿元,这意味着,未交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
对此,多家房企给予回应,表示报道有“误解”。万科公开回应表示,万科一贯坚持守法经营、照章纳税。2012年,万科总纳税额211亿元,其中土地增值税52.8亿元。万科称媒体报道应该是源于误解,是把会计上的“预提”理解为了企业的“现时纳税义务”。
招商地产董事会秘书刘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之所以有没有缴纳的税,是因为尚没有达到缴纳的条件。“年报上的土地增值税只是计提,实际该缴多少要项目卖完后清算时才能缴税,因此会有一定的延后。”刘宁强调,这并非招商地产一家特例,而是全行业通行的做法,且税务局盯得也很紧,各家企业都不会在此事上有闪失和猫腻。
对此,北京高策房地产顾问公司董事长李国平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预售时先预缴,按项目进度和完成的条件进行最终结算的纳税方式。因此,在未达到税法规定的结算条件时,开发商不缴纳,并不违背税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拖欠。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据了解,我国当前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
而纳税征缴方式,则分为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预售时先预缴部分税款,按项目进度和完成的条件进行最终清算两部分。
早在2010年,国税总局就曾下发通知指出: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C R IC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一鸣介绍,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此外,税法还规定,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以及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项目,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
“达到结算条件时,项目会重新进行结算,并根据实际结算调整预算情况。有的项目在结算时会提高实际上交的数额,有的则会因预算成本的增加而减少土增税的缴纳数额,甚至有可能实际上应交数小于已经预缴的土增税,因此在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为‘多退少补’。”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
放水
地方政府怠于催缴
按照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的说法,不是我欠税不交,而是时间未到。对此,多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任志强的表态不无道理。
“事实本身的确属于‘合法不合理’。”中国房地产学会陈国强表示,在未达到税法规定的结算条件时,开发商不缴纳,并不违背税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拖欠。但不排除项目公司利用税法中的规定拖延应结算的条件,如将预售的条件结点拖后,大项目分别领取预售证,等待现房或准现房时才开始销售等,迟缴、缓缴土地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陈国强同时指出,除房企故意迟缴土地增值税外,还存在地方政府主动放水嫌疑。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部分地税工作人员表示,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执行时确实不太严格,有时有些地方政府就不收了。
地税系统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按照政策规定,现行的土地增值执行预缴—清算的方式,但实际上很多只是简单预缴一部分“就没有然后了”。开发商没有主动缴交,地方政府一般也不催缴,都揣着明白装糊涂。
上述人士表示,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涉及土地方面的税费众多,而最重头的是土地出让金,如果在土地增值税等其他方面把开发商“脖子”卡得太紧,势必影响地方土地财政,而且第一年收得太多,会把第二年的任务冲高。而一旦到了地区财政紧张或者年底税收任务缺口很大时,地方政府就收紧催缴,以完成任务。
“对于开发商而言,能够少交自然少交,政府不催缴也不交。这部分钱就可挪用到新项目开发,缓解资金紧张。”该人士说。
对此,朱一鸣表示:“土地增值税类似于资本利得税,其初衷是防止暴利引发更大的房地产泡沫,对开发商的高额利益进行调整。”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4.63%以上,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这样一个本来规定明确、很严肃的税收政策便成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松紧缓冲区,地方政府‘放水养鱼’,开发商‘合法’钻空子。”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建议
完善税制改革与征收条件
针对土地增值税“欠缴”之辩,刘剑文认为是否存在开发商有意拖延清算,需要通过调研、拿到证据,才可以做出更客观公正的评价。但他认为,如果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完成后还拖延缴纳税款,是其在变相的、无偿的使用税款。“地方税务部门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检查和清理很有必要”。
朱一鸣也指出,房企土地增值税“欠缴”部分每拖一年,对毛利较高的房企会有极大好处。一方面可以缓解资金链,另一方面由于从利润中已经划出,因此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部分。
朱一鸣表示,作为上市公司,房企计提部分应有固定账户进行监管,但由于属于企业内部,资金使用方向难辨。“因此,应加强对房企计提账户的监管”。
朱一鸣还提出,可以提高企业预缴税率。对此,刘剑文认为提高预缴税率可以作为一个选项。“不过预缴的时候项目毕竟还没有完成,开发商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承担税款?我们既要考虑国家的税款,也要考虑开发商经济上的承担能力”。
还有专家指出,可以按照实际销售进度多设置缴税档位。专家表示,重新审视清算条件是否可以有所改进和细化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际的销售进度来清缴税款。
专家建议,可以按照销售进度多设缴税档位,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销售情况及时跟进,避免房企拖着不清算。比如房子已经销售了60%,就应该在这个档位设定一个缴税比例。如果开盘的时候预缴一笔,就置之脑后,一直等最后再清算,容易造成“欠缴”。
中山大学财税系主任林江等专家则表示,应完善税制改革与征收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房地产税改革,不仅仅是公众关注的房产税,而是涉及整个房地产领域税费的厘清和完善,类似土地增值税这样的税种也需要在征收额度、缴纳方式方面进行改革,更好完成制定初衷”。
说明:本文内容编辑整理自互联网公开渠道,转载仅作对信息共享之用,本站对本信息之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文章本身的观点不持有认同态度。
政府网络情报信息数据库
政府部门领导人简历
各省历届省委常委名单
全国政府各部门人事变动公告
时政热点资讯信息
最新政府采购信息
最新政府中标信息
最新政策法规信息